(2015年9月30日)冀发〔2015〕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产业创新为重点、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的全面创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一)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的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坚持课题来自市场需求、成果交由市场检验、绩效通过市场评估、财政支持由市场决定的创新决策方式。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面向经济建设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重点科技工程等,均应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应用开发类项目,均应由企业牵头开展以成果转化为目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推动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允许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券试点工作,与京津相互衔接、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
(二)探索创业孵化的新机制新模式
大力发展“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创业孵化服务模式,构筑“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积极推广众包、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新创业模式,鼓励依托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加速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
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创业社区。引导科技型领军企业围绕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设立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对盘活存量资源,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和商业设施等创办众创空间的,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省财政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和宽带资费补贴,市县财政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探索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供地政策,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创业论坛等社会性创新创业活动,省财政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一定后补助。对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
(三)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组织建设
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探索建立全新的运行机制、用人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其他研发机构。支持组建新型产业研究院,创新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组建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支持联盟、学会、协会等科技社团组织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运营。
(四)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标准,降低采购门槛,扩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通过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首购首用国产首台(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
二、完善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
(一)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强化信贷、保险、担保和融资租赁等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省财政整合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市县风险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支行每新增1位客户,按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银行科技信贷的风险损失、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科技银行。
(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动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机构、保险机构实现投保贷联动。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深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制度,积极争取与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平台。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
鼓励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首台(套)产品保险、创业保险、集合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有条件的设区市共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对接国家基金、引导社会投资、汇聚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
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整合设立1亿元的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社会资本及市县财政资金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
加强创业投资制度建设,完善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省财政对创投机构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房租补贴,按其工作业绩给予一定奖励。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允许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推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方法。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省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等专项辅导服务。
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相应奖励。支持挂牌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试点。
三、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一)下放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其中,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70%。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两年内没有实施成果转化时,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其所得收益按上述办法分配。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省财政给予作价环节评估费及作价额补贴。
(二)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省属国有企业对重要科技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强化科技人员考核评聘的成果转化导向
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进行分类考核评价。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将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项目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探索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开展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直接评聘试点。
深化省级科技奖励改革,提高重点产业和企业主体科研成果获奖比例,优化奖种设置,增设产业技术创新奖。
(四)构建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技术产权交易体系
建立京津冀技术交易联盟,实施标准化、一体化服务,促进国家和京津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支持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等在省级层面建设区域性技术交易中心,在各设区市设立工作站,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构建“科冀云”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库、科技企业项目库、科技成果专利库、技术创新需求库和成果转化案例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构建符合我省特点的技术转移体系,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省财政按其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改革科技管理体制机制
(一)深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
按照“统筹、分类、放活、透明、监管”的原则,突出解决统筹机制不够健全、重大需求不够聚焦、市场取向不够明晰、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构建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成立由省科技部门牵头,省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组建省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申报、评审、评估、监管一体的科技管理体系。
(二)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对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大幅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省各部门管理的各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成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5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部纳入统一的省科技计划信息系统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
强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分类管理,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社会需求,市场引导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科研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机制。
(三)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逐步由政府直接管理项目转变为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质量效率和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改进专家遴选制度,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扩大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强化专家自律,确保评审公平公正。探索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模式。
(四)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方式
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强化稳定性、持续性支持,鼓励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风险补偿和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对公益性研究强化行业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政府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探索将人力成本纳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预算,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当年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允许统筹使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以及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创新人才培养、用好和引进机制
(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围绕我省发展的战略需求,建立产业对人才需求的预测调整机制,完善与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产业人才结构,创新产业人才培养方法和模式。深入实施“巨人计划”、科技英才“双百双千”、“三三三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杰出创新创业团队。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开发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计划,打造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后备力量。加快建立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智库。
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择优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等学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
(二)健全创新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创新人才薪酬、岗位管理制度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健全创新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制度,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之间人才合理流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研究制定鼓励创新型企业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兼职的制度办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试行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三)完善人才引进制度
完善吸引国内外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到我省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省“巨人计划”、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视项目情况给予100万至1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实施好“百人计划”等省高端人才引进计划,依托我省企业事业单位驻外机构、海外侨团或科研团体等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河北引才引智工作协作机构,重点引进产业升级和学科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工作团队。
作出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省内高层次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对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积极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进行聘任管理。积极推进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
发挥企业引才引智主体作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放宽在我省工作外国专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获奖专家、“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执行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外国专家,其本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四)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
鼓励拥有丰富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设立省级创业导师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创业导师河北行动计划”,支持创业导师在我省领办、创办、合办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省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
建立京津冀创业导师库,对入库的京津创业导师到我省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只备案不再认定,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对创业导师与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创办创业学院、创业嘉年华、创客训练营等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实务培训的,视其效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构建开放合作的创新体系
(一)构筑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我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总体定位和创新发展格局中的分工要求,积极探索与京津共设基金、共搭平台、共建园区、共建基地、共促转化,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推进区域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以协同创新引领协同发展。
全力推进河北·京南G45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建设。秉承“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科技要素、生态底板”的理念,明确“对接京津桥头堡、创新创业新地标”的战略定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PPP建设模式和TOD开发模式,争取设立与京津“三区联动、无缝对接、错位发展”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构建集人才特区、制度特区、资本特区、智慧特区、服务特区于一体的战略性标志性平台。加快建设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打造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农业协同创新战略平台。
加强与京津的职称、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障等人才制度衔接。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省,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建立利益分享机制,采取跨行政区异地合作等模式,建立企业跨省市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生产基地等税收分成机制。
(二)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实施产业化
支持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我省建设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研发组织、技术转移和孵化中介机构,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对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和扩大国际创新合作
吸引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推进跨国公司和世界知名研发机构在我省设立独立研发机构,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发中心,发展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基地,优先给予省级认定和运营经费补助。对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和联合成立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与合作。引导鼓励省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
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支持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投资力度,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科研项目(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多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等,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出国批次,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行分类管理。
七、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一)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法治保障体系
统筹推进地方科技立法,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时开展涉及科技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创新创业的能力。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
(二)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增强创新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协调督查制度,开展政策执行评估,推动科技政策惠及各类创新主体。
支持开展各类创新改革试点,在要素流动、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推进系统性、协同性创新改革试验。在全省开展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园区和创新型城镇等试点示范,支持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努力在创新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深化创新创业的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先照后证”和网上申报等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创业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
完善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重点领域产业准入标准体系建设,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
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
(四)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三优”工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融合。研究制定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引导支持各市县明确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支持在我省建立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华北调度中心。
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中心对执法办案的支持协助机制。加快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专利侵权假冒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五)健全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发挥创新考核的导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研发机构比重和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等,作为市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完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考核中的比重,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探索建立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创新成果、创新环境等指标在内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数(河北创新指数),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配套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