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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5-21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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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科成字[1997012号

印发《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委、各有关厅局:

现将《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是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为保证河北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冀科计字[1997012)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是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项目组织管理方面,其管理体制、计划编制、实施与管理、经费管理、计划调整、项目结题等。按《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的技术辐射力强、适用面广,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能形成较广泛的影响。

2、技术上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鉴定或行业权威机构的评审,投资效益高,有较广的应用领域,能形成较大的经济规模。

3、项目实施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具备实施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三、凡将重大科技成果在河北省地域内推广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列入《推广计划》项目。

四、申报推广计划应报送的材料:

1、《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见附件1);

2、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和按国家科委19号令进行鉴定的项目,同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鉴定证书复印件。

3、申请科技贷款或申请列入国家推广计划项目还应按照科技贷款有关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五、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后,按优先顺序填报“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委。省科委受理申报下一年度《推广计划》的时间为每年815日至915,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据此安排基层单位的申报时间。

六、省科委组织行业部门和其它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计划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七、申报国家科技贷款的项目或同时申报列入国家“年度推广计划”的项目,于每年815915与列入省推广计划的项目同时报送省科委。申报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11份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报送省科委。具体要求按科技贷款有关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八、省科委将通过项目支持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县的建设,国家和省级基地及示范县应按程序积极申报推广项目。

九、省科委对部分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多元多渠道投入体制。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这部分项目除考察项目本身的可行性以外,还应重点考察实施单位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

十、计划下达后,有经费支持的项目,按省科委冀科计字[1997012号文要求签定专项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省科委按计划拨款。

十一、列入省《推广计划》的项目,应于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分两次报送《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附件3)和《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4)

十二、得到科技三项费、专项资金资助和科技贷款支持的各类推广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组织验收,其它未得到经费资助的项目,如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也可参照本办法第13条至第17条规定,按计划外鉴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十三、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达到项目申报书及专项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

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5)、专项合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推广工作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内容、目标、进度、效益、技术改进与创新工艺等)。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等。

3、已按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使用资金。

十四、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十五、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达到预定的推广应用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3.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4. 推广中技术创新及水平;

5. 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6.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十六、验收委员会委员应对被验收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意见负责。

十七、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组织验收单位颁发(河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6)。

十八、通过验收的推广项目视同通过鉴定的其它科技项目,可以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长特别奖或其它奖项。

十九、省科委对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定额推广,对在实施《推广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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