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系、部):
2016年6月13日,学校召开第九届学术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出了部分指导性修改意见。请各二级学院(系、部)按照会议精神重新审核各自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依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本次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存在的类似问题,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和委员产生办法,确保各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文件精神相一致;并依据各自修改后的《学术委员会章程》重新调整其学术委员会委员,使委员组成合理、产生程序规范,充分体现“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办学思路。
现将各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明确的几个共性问题总结如下:
1.《章程》名称统一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注:会议研究认为,“党政领导职务”是指由校党委组织部任命的所有干部职务。)
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注:会议研究认为,各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应参照执行,连任的委员人数的比例不能突破上述规定。)
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注:会议研究认为,“回避”是指要回避该事项的所有环节;“亲属”范围确定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5.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可以由委员兼任,应注明“兼” ,或者由非委员担任。
其他个性问题自行校核修改。
各部门于2016年6月17日前将修改后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行政楼A518,联系人:秦景)。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