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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09
 
院政[201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申硕立项建设实际及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和学院的配套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组成。
第二章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具体支出范围:
1、科技创新平台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1)小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2)科研仪器设备试制费;
3)科研仪器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4)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及实验环境条件改造费;
5)专业资料、专用软件购置费。
2、学科队伍建设
1)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费;
2)研究生导师培养费。
3、学术交流
1)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议费用。
4、科技奖励
1)对我院主持的并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项目资助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按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额度进行资助。
5、科学研究
1)对出版专著、申请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资助;
2)对国家级指令项目进行配套资助,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资助10万元,为第二参加单位的项目资助8万元,为第三参加单位的项目资助6万元。子课题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资助5万元。
3)对我院主持的省部级的指令项目配套资助5万元。
6、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认为应予资助的其它事项。
7、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赞助、对外投资、业务招待等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
8、省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含专著、论文),必须统一注明为“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科研项目由多方资助的,成果标注可按资助强度排序。未作标注则不予认可。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细则
1、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所购物品由学院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2、专著出版费应提供出版合同;专利费用应提供国家专利局的受理通知和收费凭证。
3、参加与学科方向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需有会议通知以及论文录用证明、或是对个人的邀请函。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给予参会人员一定的会议资助。
4、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会议等各项费用,一般应有我院的邀请函。否则,非我院人员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三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学科需在年初制定当年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表,经各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论证,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申请表上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进行初步审核,报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建设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各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由各系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系(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科研产业处的监督下支配使用,经费支出的账目应定期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每年12月初各重点学科认真统计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对照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根据取得的成果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写出详细的学科建设年度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总结,上报科研产业处。
第八条  科研产业处将定期请专家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遵守规定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科在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并加大投入比例。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学科视其情节予以扣减经费、停止拨款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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