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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学术交流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09
 
院政[201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校学术氛围,提升学校教师学术水平,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不断吸收校外先进科学技术和学术思想,促进我校先进科技成果的传播,使我校的学术交流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学科承办、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学术会议;参加的境内外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的讲学活动;作为高水平高校访问学者进行访问学习等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产业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学术交流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相关学科做好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学校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以及资料的收集与存档;
4.学术论文与著作的奖励。
第五条 学科所在部门是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统计与上报;
3.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学科每年年初要根据年度科研任务指标制定相关的学术交流计划,并呈报学校科研产业处。
第七条 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具体主办或承办学科所在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主办或承办会议的意义及经费来源渠道,经科研产业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科研产业处协助承办部门做好会议工作。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出席会议的书面通知,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产业处处审批。
第九条 学校对学科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学术报告和学术论文著作的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学科年终科技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条 邀请来校做学术报告、讲学的校外专家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安排,学术报告的有关资料按照科研产业处的具体要求报送科研产业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在职职工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或进行其他学术活动时,要注意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论文作者凭登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以及著作原件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的论文和著作是对教职工进行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的依据。没有登记的论文和著作,在职称评聘、岗位考核时不予确认,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未经审查、登记、私自发表的学术论文泄漏国家、学校技术秘密或科技成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撤销一切奖励荣誉称号,取消评职、晋级、聘任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坚决抵制在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各种作假行为,禁止剽窃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一经发现,取消各种评、聘资格,撤销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著作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学术交流计划拨付于各学科,各学科学术交流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报科研产业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涉及到的各类学术资料应归学校所有或由学科统一保管,不得转为私人所有。
第十八条 凡是完成学校科研项目所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会议所需的经费,由项目经费列支,参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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