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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7-09
 
院政[201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实施<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项建设专项经费由省政府专项建设经费和学校自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组成。
第二章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用于《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中涉及建设内容,按照学术队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学术交流、基础条件建设等五个方面安排经费使用范围。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如下项目:
1、学术队伍建设经费:
1)与立项建设学科相关的人才引进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2)立项建设学科成员短期培训(或学习)所产生的费用等。
2、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立项建设学科相关的费用;
2)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3)科研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立项建设学科相关的费用;
4)适当资助立项建设学科成员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立项建设学科相关的费用。如资助本学科成员对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设构成支撑的研究成果(即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和发表于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的出版和发表;适当资助本学科主持的经费明显不足的省级及以上重大课题等。
3、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费:
1)数字化校园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立项建设相关的费用;
2)科教信息资源平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立项建设相关的费用;
3)公共实验室建设费用。
4、学术交流经费:
1)资助由立项建设学科主办或协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资助立项建设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3)支付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所发生的费用;
4)支付立项建设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学术交流等的差旅费等。
5、基础条件建设经费:
主要用于新校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细则
专项经费支出可参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如涉及到人才引进的以人事处相关文件为依据;涉及到科研与学术交流的以科研产业处相关文件为依据;其他依此类推。
第五条  未列入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科研产业处,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费从上述相应类别条款中列支。
第三章  专项经费申请与报销程序
第六条  立项建设学科使用专项经费时,该学科负责人在使用经费前应事先申请,经所在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论证,报科研产业处审核,并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应由经费支出者、立项建设学科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科研产业处处长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立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校科研产业处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各学科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产业处。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经费的使用;对造成严重浪费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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