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11]66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重点学科建设以学术团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分层次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河北省和张家口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特色,注重质量,提高水平”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规划,分批分层次择优进行重点建设。
2. 重点学科建设应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整体实力的提高,有利于形成学校的优势与特色。
第三条 任务与内容
1. 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学术团队。重点学科在学术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研究专长、学术水平等方面应不断进行优化,通过自身培养、招聘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等方式,辅以聘请兼职教授或研究人员等方法或途径,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确保重点学科健康、持续发展。
2. 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结合河北省及张家口市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凝炼我校各重点学科的研究方向,通过研究方向实现学科特色,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学科稳定发展的目标。
3.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学科要积极争取国家级及省(部)级的研究项目,积极承担与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实用型科研课题,大力培育标志性科研成果。
4. 加强学术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应不断加强学术研究基地的建设,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平台。
5. 加强学术交流。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强化校内学术氛围,不断扩大对外学术交流。
第四条 层次与类别
根据我校学科现状,重点学科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建设。A类: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B类:校级重点学科;C类:校级重点发展学科。
第五条 梯队设置
1.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重点学科梯队分为三个层次,即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2. A类和B类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负责主持本学科的建设工作;每个重点学科需有若干个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每个学科方向可分别设若干名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六条 建设目标
1. A类学科:通过不断提高学科的综合水平,逐步提高并发挥学科在河北省高校学科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建设河北省优势特色学科为目标,更好地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示范与带头作用。
2. B类学科:以达到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为目标,通过1~2个周期的建设,形成较为明显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力争成为河北省重点学科。
3. C类学科:通过建设力争成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1.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系(部)、学科带头人三级管理。学校负责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发展计划和立项、评估、验收等工作;系(部)、学科带头人负责具体实施。
2.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科研产业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重点学科的评审与评估检查工作;监管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和经费的使用;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科建设成效进行考核。
3. 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指导系(部)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由系主任协同学科带头人负责系(部)所属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系(部)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负责重点学科梯队的建设;负责协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情况。
4. 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建设任务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查与考核
1. 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考核一次,四年评估验收一次。检查考核的组织工作由科研产业处负责。
2. 各重点学科在系(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的组织下,负责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与总结,完成自查总结报告,并上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负责组织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检查评审小组,按照年度检查或验收的有关程序对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 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以整个学科组为考核单位进行。经考核,对于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学科,学校将按相应标准给予该学科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津贴”和“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奖”;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科,学校根据其重点学科类别和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程度,将降低其类别等级或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九条 经费与管理
1. 为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的质量和目标,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流或挪用。凡列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须接受各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学校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进行学科建设。
2. 各学科在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根据经费额度,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学科带头人对建设项目经费申报、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系(部)主任和科研产业处对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
3. 重点学科经费主要用于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学科梯队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硕士点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条 申报与评选
1. 重点学科的评选由科研产业处统一组织。A类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选,按相应要求组织申报;校级重点(发展)学科的评选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采用公开申报、公平竞争,答辩公示的方式进行。
2. 校级重点学科由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并依据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各学科进行申报。申报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申报,认真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重点学科申请表》,提出学科建设目标和分年度建设目标与经费使用计划,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3. 申报材料经科研产业处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投票确定入选学科,并公示一周,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4. 学校鼓励跨系、跨教研室组建并申报重点学科。对于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所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评选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团队建设与负责人遴选
1. 各学科要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培养和造就适合学校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学科梯队状况,积极培养或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建立合理的梯队结构,不断提高学科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
2. 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评选工作与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同期进行。
3.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执行,申请人填写《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学术带头人申报表》,经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初审并提出初评意见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投票确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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