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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09
 
院教[20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实验室服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效能,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冀科平〔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2、指导编制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3、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的论证与审查;
4、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5、建设期内每年拨发建设及运行经费。
第六条 系(部)是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主要职责为:
1、成立本部门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协调解决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系(部)学科建设规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的流动;
3、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本系校级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4、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系提交的《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进行论证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确认后,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学校批准立项建设。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每年向教务处汇报工作进展,作为评价项目建设、拨付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系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仪器设备配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对超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取消其校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及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务处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组成,并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教务处。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省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和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务处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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