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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09
 
院政[2012]20号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够带动学科发展的学术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是指我校已经设置或者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将要设置的学科中具有一定学术造诣且能指导和带动本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情况设置相应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已经被确认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每个二级学科可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学校重点学科可遴选1名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学科和学术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为5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学科和学术带头人每四年遴选一次,实行自然淘汰制。上届入选者如不能在新届遴选中入选即为自然淘汰。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领导组织协调科研工作能力。
3.近四年为本科生系统地讲授过本学科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科研业绩突出,近四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励,本人为前两名并持有荣誉证书,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两项,本人为主持人并持有荣誉证书。
(2)主持并完成过两项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含子课题)或省级科技支撑重点项目或省自然基金项目或四年内到学院帐户科研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3)在我国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本人研究领域的高水平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本人为第一著者。
(4)有4篇论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不包括国际会议的检索论文),本人均为第1作者。且其中至少一篇为SCI检索论文或两篇EI检索论文或一篇EI检索论文及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职务发明)1项。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须在聘期内履行下列义务:
1.受聘人员对所在学科的发展规划写出书面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组织落实。
2.搞好所在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有重点地指导、培养青年教学科研骨干2名。
3.科研业绩上,完成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6。
4.聘期内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述职1次。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学术思想活跃,对本专业发展动向和前沿有较深了解。
3.近四年为本科生系统地讲授过本学科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5.熟练的掌握一门外语。
6.科研业绩突出,近四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本人为前两名并持有荣誉证书,或获得过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两项,本人为主持人并持有荣誉证书。
(2)主持并完成过一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指令性科研项目或省自然基金项目或四年内到学院帐户科研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3)在我国正式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本人为第一著者。
(4)有3篇论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不包括国际会议的检索论文),且本人均为第1作者,其中至少包括一篇EI检索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职务发明)1项。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在学科的发展规划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和科研团队,努力提高自身水平。
2.科研业绩上,完成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6。
3.聘期内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述职1次。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遴选程序:
1.各系部依据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进行预选,并推荐候选人(双肩挑人员参加相应学科的预选),推荐材料和单位评议表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科研产业处和教务处配合。
2.校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对各部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3.对于通过评议人员,学术委员会按学校确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数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入选名单。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4.校学术委员会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名单呈报学校审定,并行文、颁发聘用证书。
5.特殊情况下,对于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者取得重大科研项目立项的科研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可以直接作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入选名单报学校审定。
6.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必须严格执行条件,如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额。
7.参加遴选的人员在评议、审议涉及本人或近亲属时,应回避。
第十条 人事处、科研处分别建立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人事和科研档案,每年由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履行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取得的成就,提高他们在校内外同行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在入选届内,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若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或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分的,即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同类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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